司法不為政治服務
緩刑期間究竟是否要交付保護管束呢?其實也不一定。
?第93條第1項第1款:受緩刑之宣告者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,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:一、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者。(略)
韓國瑜指出,偵訊內容不公開,就自己部份都誠實回答。畢竟治理公司的理念,各有各的想法,就把自己的理念、依據的法令等等,誠實地報告,其他方面不方便透漏太多。
媒體詢問「柯文哲說從你之後開始,北農越來越亂?」他說,要看柯發言情境、內容、場合。其實在治理北農這4年多,非常自豪,真的士飽馬騰、欣欣向榮。不光是以前的酒文化,事實上除了蔬菜外,鼓勵他們盡量讀大學、研究所、禮拜一到禮拜四補習英文、每個月看一本好書。「我們果香、菜香、書香。北農在我任內治理很有信心, 一切非常的好。」至於柯講話的依據是什麼?無從判斷,要進一步了解之
?第91-1條:犯第221條至第227條、第228條、第229條、第230條、第234條、第332條第2項第2款、第334條第2款、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……(略)
2018-06-14 13:50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╱即時報導
因此,原條文既已遭刪除,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回歸適用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外,其他相關所做之行政函釋亦失所附麗,一同失去效力,自不能再予以援用,因此鄉民所提之質疑,乃為對法律脈絡不明瞭而產生的誤解。
在這起風波中,有網友以經典諷刺名著《動物農莊》中的金句,批評唐儀靜提前解除保護管束是「有的動物就是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」,暗指政黨色彩所挾帶的政治資源,才是唐儀靜得以免除保護管束的主因。
也就是說,不是每件緩刑案件都必須交付保護管束,犯有91-1條所訂之罪才是「應」,其他是「得」。
另外,根據大法官釋字216號解釋:
然而,究竟緩刑已交付保護管束,到底是否適用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第75條得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呢?實務上聲請案例極為少數,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41號裁定指出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得裁量免除保護管束之規定,與有確定期間之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性質即有不同。」從該例中顯然採否定說,與此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96號裁定為相反之意見,看來在實務上針對此議題也有不同意見,各位讀者看了兩份意見相左的裁定後,您覺得呢?
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,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。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,法官於審判案件時,固可予以引用,但仍得依據法律,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,並不受其拘束。
根據《刑法》規定:
持平而論,司法乃為全民而服務,沒有誰特別的公平,如果「特別」就不是真正的公平。此外,許多做出不同裁量的因素與論證過程都留存在案件卷宗裡,見諸媒體的版本難以深探裁決背後的理由。無論如何,司法應該秉持憲法所賦予司法獨立之精神,審慎、客觀的對每件案件的不同予以不同評價,這才是為全民服務的司法。否則,這世界豈不是變成輿論製造大賽了嗎?
曾有人說「讓社會大眾誤解司法才是正確的,否則如何操弄風向?又如何製造輿論?」過去也曾有媒體以「檢察官判決不起訴」來報導司法新聞,無怪乎曾有法律工作者感嘆,他對台灣的司法改革只有一個期待,就是讓社會明白「檢察官跟法官不一樣」,這樣就好。
台北農產公司總經理吳音寧遭告發送7噸多的蔬菜給家鄉團體,另以22萬元業務推廣費,贊助特定團體摸彩、送洋酒,台北地檢署昨首度以「他字案」被告身分傳喚吳音寧到庭說明;今上午以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北農前總經理韓國瑜。庭訊約3小時,訊後請回。韓國瑜向媒體表示,已向檢察官誠實報告治理公司理念、依據法令。
是有些人就是比其他人「平等」呢?
然而,如前所述,緩刑中解除保護管束在實務上也有不同的見解,儘管此例在法律意見上有所分歧,但也應回到法律意見上加以討論,而非動輒冠上政黨大帽,讓各自陣營的支持者歸隊,迅速集結並進而形塑政治對抗的氛圍。
也就是說,對於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所做出之相關函釋,法院可予以援用,也可以依據法律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,並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,固無鄉民所謂「法律與台灣價值牴觸者,無效」的說法。
『北農』案庭訊3小時 韓國瑜:誠實報告理念
細究函釋的內容,可見法務部的函釋立基點是解釋當年《刑法》第97條而做出的行政函釋,該條也已於民國94年修法時刪除,刪除理由為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,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。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,本條已無保留必要,爰予以刪除。」